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4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紫融诉被告陶保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325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原告张某与被告陶保山、XXX、宁乡县广播电视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124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P21第2、3行中“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500元,由被告宁乡县广播电视台负担227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40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2080元,由被告宁乡县广播电视台负担8324元”。审 判 长  周正良人民陪审员  谢友良人民陪审员  尹绍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超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