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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锦江悦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诉潘松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锦江悦己医疗美容门诊部门有限公司,潘松林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481号原告:成都锦江悦己医疗美容门诊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西段19号1栋6楼。法定代表人:叶海欣。委托代理人:黄姣,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波,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松林,男。本院在审理成都锦江悦己医疗美容门诊部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松林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锦江悦己医疗美容门诊部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江悦己医疗美容门诊部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锦江悦己医疗美容门诊部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成都锦江悦己医疗美容门诊部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玉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