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淑基、佛山市南纺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淑基,佛山市南纺商贸有限公司,卢小芸,陈文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基,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小芸,女,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文帮,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赵淑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纺商贸有限公司、卢小芸、陈文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9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淑基于2017年6月6日以因执行和解已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淑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淑基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赵淑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湛审判员 张照栋审判员 李蔚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