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4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胡敏与林忠远、程碧、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林忠远,程碧,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724号原告:胡敏,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忠远,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程碧,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仪陇县新政镇滨江大道,法定代表人:林子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诉被告林忠远、程碧、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敏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0元,由原告胡敏负担。审判员  莫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林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