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胡敏与林忠远、程碧、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林忠远,程碧,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724号原告:胡敏,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忠远,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程碧,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仪陇县新政镇滨江大道,法定代表人:林子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诉被告林忠远、程碧、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敏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0元,由原告胡敏负担。审判员 莫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林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