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罗兵与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罗兵,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091号原告:张罗兵,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容,竹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双河镇金鱼三社。法定代表人:张宇。原告张罗兵与被告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罗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罗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