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8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志刚、刘春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志刚,刘春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808—2号原告:张某。被告:刘志刚(××),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刘春香,女,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2017年6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80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刘志刚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6月13日被告刘志刚拿出100000元(1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李继磊的鲁R×××××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志刚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