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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8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志刚、刘春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志刚,刘春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808—2号原告:张某。被告:刘志刚(××),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刘春香,女,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2017年6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80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刘志刚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6月13日被告刘志刚拿出100000元(1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李继磊的鲁R×××××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志刚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