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金锋与被执行人陕西金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阮杰、姚智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锋,陕西金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阮杰,姚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99号申请执行人:徐金锋,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66号院4号楼2单元1层19号。被执行人:陕西金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99号金鑫国际大厦1号楼309室。法定代表人:阮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阮杰,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金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149号2号楼4单元5层3号。被执行人:姚智群,女,陕西三味居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149号2号楼4单元5层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锋与被执行人陕西金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阮杰、姚智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我院已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姚智群名下房屋,因该房屋短期内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