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大彬与伊川县彭婆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彬,伊川县彭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8行初22号原告:李大彬,男,1963年2月2日出生,住伊川县。被告:伊川县彭婆镇人民政府,地址:伊川县彭婆镇南寨村。法定代表人:翟胜军,镇长。委托代理人:石惠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彬诉被告伊川县彭婆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拆迁赔偿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经我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大彬承担。审 判 长 : 辛 洁代审 判员 : 王 平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