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宁夏海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邹光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海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邹光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海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金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霞,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海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邹光太,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海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光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宁夏海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光太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路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