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参有与吴安民、张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参有,吴安民,张玉飞,吴安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605号之二原告:刘参有,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生,住宜阳县。被告:吴安民,男,汉族,1973年2月8日生,住宜阳县。被告:张玉飞,女,汉族,1980年8月13日生,住宜阳县。被告:吴安当,男,汉族,1966年3月9日生,住宜阳县。原告刘参有诉被告吴安民、张玉飞、吴安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刘参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参有撤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保��费520元,共计930元,由原告刘参有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王小飞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