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王利华、泮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王利华,泮树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623号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天立银座D幢。负责人:李志平,主任。被告:王利华,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泮树仙,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利华、泮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