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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王利华、泮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王利华,泮树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623号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天立银座D幢。负责人:李志平,主任。被告:王利华,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泮树仙,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利华、泮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