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合水县嘉晟装饰装修店与西安拼品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建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水县嘉晟装饰装修店,西安拼品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建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021号原告合水县嘉晟装饰装修店,住所地:甘肃省合水县。经营者:赵信炯,男,1978年9月5日生,住甘肃省合水县被告西安拼品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刘联奇。被告李建伍,男,1969年10月28日,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水县嘉晟装饰装修店与被告西安拼品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建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水县嘉晟装饰装修店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水县嘉晟装饰装修店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水县嘉晟装饰装修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建审 判 员 何俊英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