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祥、蒙守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蒙守剑,韦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陈祥,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蒙守剑,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韦艳芳,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与被执行人蒙守剑、韦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祥与被执行人蒙守剑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