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文水、陈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水,陈海林,刘添珍,李加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水,男,汉族,1962年9月8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陈海林,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刘添珍,女,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加法,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文水与被执行人陈海林、刘添珍、李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484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承担受理费143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欠款共计96276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海林、刘添珍、李加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