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凌永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凌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凌永贵,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1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凌永贵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0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凌永贵现在服刑中、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12日,本院向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