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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0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林分理处申请执行黄建忠、付琼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林分理处,黄建忠,付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0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林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中心路***号。代表人:朱江渠,主任。被执行人:黄建忠(曾用名黄建中),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付琼华,女,汉族,1965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林分理处与黄建忠、付琼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黄建忠、付琼华名下,位于简阳市登记在黄建忠名下的房屋,并对以上财产进行了评估,启动了网上拍卖,现二次拍卖流拍。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在8月30日前以不低于二次拍卖流拍价即114.444万元的价格进行变卖。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