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陈俊,郑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被执行人:陈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郑志华,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与陈俊、郑志华借款合同争议一案,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荆裁[2017]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俊、郑志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沙洋县,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荆裁[2017]25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沙洋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辰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