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利红与赵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红,赵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赵利红,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西后地光荣社区东2号楼4单元10号。被执行人赵宏文,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国税局服务中心职工,住本市碑林区红缨路85号1号楼1263号。赵利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碑执字第0115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宏文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佳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