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29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爽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爽,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9864号申请执行人:孙爽,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军,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本院执行孙爽与杨军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2404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孙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军偿还原告孙爽借款本金三万七千元。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726元,由杨军负担。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军名下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杨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孙爽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孙爽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杨军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清泉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