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6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167号皮坦然诉邱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坦然,邱征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1167号原告皮坦然。委托代理人卓向东,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邱征东。原告皮坦然诉被告邱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皮坦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定2014年12月份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邱征东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邱征东以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皮坦然借款60000元。皮坦然交付现金60000元给邱征东后,邱征东向皮坦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皮坦然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邱征东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并注明即日起于2014年元月30日到2014年12月份之前还清。事后,邱征东没有向皮坦然偿还本金。2017年5月1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本院认为,被告邱征东向原告皮坦然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600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邱征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皮坦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邱征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