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樊浩、杨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浩,杨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441号申请人樊浩,男,汉族,1991年08月0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申请人杨光辉,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申请人樊浩诉被申请人杨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樊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光辉银行存款123447.2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函号:PZDM201741070000000232、担保金额:123447.2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光辉银行存款123447.2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137元,由被申请人杨光辉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天使代理审判员  索广凯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计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