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党晓兵诉王小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晓兵,王小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459号原告:党晓兵,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凤栖镇屈家河行政村村民,住洛川县城凤鸣路长鸣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亚莉,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凤栖镇居民,住洛川县中心大街南段。被告:王小兵,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洛川县电信局职工,住洛川县文明街电信局家属楼845号。原告党晓兵与被告王小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党晓兵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王小兵的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而原告党晓兵在规定时间内又拒不缴纳公告费,致使案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晓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