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留枝、王保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留枝,王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213号申请人赵留枝,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王保仁,男,汉族,1959年3月2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惠济区。申请人赵留枝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号建业森林半岛x号楼x单元x层1××号价值2600000元的房产。王新蕾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御园x号楼x层××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5××48)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新蕾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御园x号楼x层××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5××48)。二、查封被申请人王保仁名下位于金水区天明路6××号建业森林半岛x号楼x单元x层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0××48)。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