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丽君与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君,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唐丽君,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林军,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江,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唐丽君与被执行人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4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上述调解书,一、确认李江结欠唐丽君借款50000元,该款由李江分期支付给唐丽君。二、付款方式及期限:李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不含2月)15日前分别向唐丽君支付2000元,每年2月15日前向唐丽君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三、如李江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需承担10000元违约金,唐丽君有权就欠款50000元的未付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立即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江负担。后李江仅支付了6000元,因李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唐丽君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李江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江未予自觉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执行费720元,协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李江结欠唐丽君借款本金3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两项合计38525元。李江承诺自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25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在上述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履行付款承诺则须承担违约金100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唐丽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丽君与被执行人李江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唐丽君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4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李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丽君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琦东审 判 员 周伟良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