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进悻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进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765号原告:罗进悻,男,汉族,现住招远市玲珑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宝福,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罗进悻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罗进悻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进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进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罗进悻负担。审判员 毕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