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任冲与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冲,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272号原告:任冲,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住贵州省松桃县。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城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任光文,公司经理。原告任冲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且2017年6月13日,任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冲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