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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周海根、巫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周海根,巫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9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号负责人:王光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文秀,江西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根,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告:巫菊英,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告周海根、巫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素梅代理审判员  彭 卿代理审判员  朱秋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