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周海根、巫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周海根,巫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9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号负责人:王光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文秀,江西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根,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告:巫菊英,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告周海根、巫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素梅代理审判员 彭 卿代理审判员 朱秋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