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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董群虎、郑州市中原区速捷汽车配件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董群虎,郑州市中原区速捷汽车配件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初3007号原告:郑州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康富卫,职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群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董群虎,男,1995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垣曲县,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速捷汽车配件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号院内西北角。经营者:薛鹏毅,男,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济源市,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州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中原驾校)诉被告董群虎、郑州市中原区速捷汽车配件商行(以下简称速捷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群辉,被告董群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速捷汽车配件商行的经营者薛鹏毅,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原驾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大门门柱、院墙费用17500元、维修电动伸缩门18000元、清理垃圾运费500元、泰山石敢当损失4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日22时被告董群虎驾驶被告吴佩璋的豫A×××××号小型轿车因操作不当在中原西路金色港湾院内与中原驾校大门发生碰撞,致中原驾校大门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董群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吴佩璋将其在被告速捷商行维修的豫A×××××号轿车借给被告董群虎驾驶发生的事故,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至本院。诉讼中原告中原驾校撤回对吴佩璋的起诉。被告董群虎辩称,肇事车辆投有保险,原告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速捷商行辩称,肇事车辆投有保险,原告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事故属实、责任明确、行驶证、驾驶证、保单有效和无其他免责的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赔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原告诉请各项金额过高,与本案无关,以及无证据的相关费用不应支持。诉讼费系间接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如下:2017年1月3日22时许,被告董群虎驾驶豫A×××××号轿车因操作不当在中原西路金色港湾院内中原驾校大门口发生碰撞,致中原驾校大门受损、车辆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群虎驾驶机动车行车未确保安全,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董群虎驾驶的豫A×××××号轿车所有人系吴佩璋,吴佩璋将车辆停放在被告速捷商行进行维修,被告速捷商行认可被告董群虎在接车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表示其商行愿意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的责任,不要求董群虎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董群虎驾驶的豫A×××××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与郑州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维修合同及郑州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受损照片,证明原告维修大门门柱、院墙支出17500元;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原告维修电动伸缩门支出1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原告所产生的费用不能证明其与本次事故有关,且无正规维修票据,不能证明实际支出。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驾校及被告董群虎、速捷商行均陈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勘查人员到过现场,但保险公司未对原告的电动伸缩门、大门门柱、院墙损失进行定损,诉讼中经庭审释明被告保险公司亦不申请鉴定。由于被告董群虎、速捷商行庭审中均表示原告的电动伸缩门、大门门柱、院墙损失确实是由于本次事故造成的,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维修大门门柱、院墙、电动伸缩门支出的费用,故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且原、被告各方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维修大门门柱及院墙费用17500元、维修电动伸缩门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诉讼中原告提供有其与郑州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维修合同、郑州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受损照片及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能够证明原告维修大门门柱、院墙支出的17500元及维修电动伸缩门支出18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清理垃圾运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诉讼中原告中原驾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清理垃圾运费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泰山石敢当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董群虎、速捷商行均表示泰山石敢当是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且原告提供有受损照片,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的损失价值,根据市场价值,本院酌定泰山石敢当1000元为宜。被告董群虎驾驶的豫A×××××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先行赔偿原告中原驾校维修大门门柱、院墙、电动伸缩门及泰山石敢当损失,共计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应当赔偿原告中原驾校维修大门门柱、院墙、电动伸缩门及泰山石敢当损失,共计34500元(17500元+18000元+1000元-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州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维修大门门柱、院墙、电动伸缩门及泰山石敢当损失,共计2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州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维修大门门柱、院墙、电动伸缩门及泰山石敢当损失,共计34500元;驳回原告郑州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35元,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速捷汽车配件商行负担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惊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