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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志印与徐向洋、薛景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印,徐向洋,薛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印,男,汉族,1952年6月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徐向洋,男,汉族,1987年3月3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薛景新,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志印与徐向洋、薛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志印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徐向洋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志印借款6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薛景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并于2017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向洋、薛景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景新于2017年6月8日自愿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王志印借款60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