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冬冬与宿州市新田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宿州市新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708号之一原告:李冬冬,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宿州市新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302MA2MU8J158)。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都市华庭东区C2栋1301室。法定代表人:单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宿州市新田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审 判 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柳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