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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4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XX、刘垒、黄永君、余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XX,刘垒,黄永君,余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4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林。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垒。被执行人:黄永君。被执行人:余成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申请执行XX、刘垒、黄永君、余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4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灵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