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云锋、刘晓敏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锋,刘晓敏,洛阳市一运集团二十一分公司,王文博,王建青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锋(峰),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敏,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云锋,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晓敏之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一运集团二十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城黄河路中段。负责人:田延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博,男,200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法定代理人:王建青,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文博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青,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王云锋、刘晓敏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一运集团二十一分公司、王文博、王建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云锋、刘晓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云锋、刘晓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锋、刘晓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上诉人王云锋、刘晓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鑫杰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琦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