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俊亮与伊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亮,伊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613号原告:李俊亮,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伊三,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归德路交叉口西(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综合楼1层、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3450444Y。主要负责人:马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李俊亮与被告伊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伊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伊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亮撤回对被告伊三的起诉。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