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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中合于尹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中合,尹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马中合(又名马忠合),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尹小龙,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中合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尹小龙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马中合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