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景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022号原告:景某,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户籍地山西省永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云,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80年3月29日生,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江苏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景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景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雅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