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景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022号原告:景某,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户籍地山西省永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云,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80年3月29日生,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江苏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景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景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雅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