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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1271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汇丰科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扬州汇丰科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271号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惠腾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应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盐城市盐都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汇丰科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法定代表人:戴建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汇丰科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计972元,由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坚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梦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