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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督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玉辉对王丽哲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辉,王丽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87号申请人:刘玉辉,男,1963年10月18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武艺,系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丽哲,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申请人刘玉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理由为被申请人王丽哲于2017年5月11日至今共拖欠申请人刘玉辉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人来院要求督促被申请人王丽哲立即给付所欠申请人刘玉辉借款本金10,000.00元、给付相应利息(利息从支付令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申请费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玉辉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督促程序的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丽哲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人刘玉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给付相应利息(利息从支付令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丽哲承担。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