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斯陈聪与阮仁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陈聪,阮仁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219号原告:斯陈聪,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郦伟土,诸暨市镇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仁六,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斯陈聪与被告阮仁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斯陈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未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