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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省欣欣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闽格格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欣欣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闽格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525号原告:河南省欣欣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保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漯河闽格格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欣欣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闽格格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欣欣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79.5元,由原告河南省欣欣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晁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