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浩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浩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941号申请人赵浩阳,男,199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彭飞,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一鸣,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1号1901.1905.1906室。负责人兰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俊霞,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赵浩阳、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浩阳诉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赵浩阳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70000元,于2017年7月9日前付清。二、双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