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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许向荣与曹晓君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向荣,曹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许向荣,女。被执行人曹晓君,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向荣与被执行人曹晓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