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许向荣与曹晓君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向荣,曹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许向荣,女。被执行人曹晓君,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向荣与被执行人曹晓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