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249号李湘与被告向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湘,向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249号原告:李湘,男,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向明强,男,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原告李湘诉被告向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湘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湘承担,予以减免。审 判 长 赵梓君审 判 员 黄 锋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