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30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249号李湘与被告向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湘,向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249号原告:李湘,男,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向明强,男,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原告李湘诉被告向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湘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湘承担,予以减免。审 判 长  赵梓君审 判 员  黄 锋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