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满彦平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彦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满彦平,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回族,无文化,无职业。2016年8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2017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正服刑。临时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审被告人满彦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黑0603刑初字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满彦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3刑初字22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满彦平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满彦平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满彦平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准许上诉人满彦平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满彦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满彦平撤回上诉。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3刑初字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丹审 判 员 赵 鹏审 判 员 张 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闫冠华书 记 员 刘建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