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毛务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35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务民,男,1947年7月13日出生。毛务民因行政复议延期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终6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毛务民系认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私改行政复议延期决定日期违法提起的本案诉讼。但行政复议延期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程序性行为,是否合法属于相应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范围。故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经针对毛务民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下,上述延期之程序性行为不具有单独之可诉性。毛务民之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并无不当。毛务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