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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明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财保5号申请保全人张明陆,男,生于1961年8月19日,土家族,住利川市汪营镇沿江街道沿江四组84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张鑫,男,生于1974年7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住利川市汪营镇沿江街道沿江四组。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覃美岭,女,生于1976年8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住利川市汪营镇沿江街道沿江四组。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张明陆与被保全人张鑫、覃美岭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张明陆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张鑫、覃美岭的银行存款在106050元内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张明陆以现金1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为,申请保全人张明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张鑫、覃美岭的银行存款在106050元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廖松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