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褚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326号原告:马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褚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冰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