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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世宽与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门峡市金辉石料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世宽,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门峡市金辉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3909号原告:宁世宽,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亮,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财政局。法定代表人:翟海燕。被告:三门峡市金辉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王家岭。法定代表人:齐怀刚,系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宁世宽诉被告三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三门峡市金辉石料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宁世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世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世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宁世宽负担。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呼紫娟人民陪审员  骆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梦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