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世宽与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门峡市金辉石料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世宽,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门峡市金辉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3909号原告:宁世宽,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亮,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财政局。法定代表人:翟海燕。被告:三门峡市金辉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王家岭。法定代表人:齐怀刚,系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宁世宽诉被告三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三门峡市金辉石料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宁世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世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世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宁世宽负担。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呼紫娟人民陪审员 骆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梦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