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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扈家石墙村村民委员会、高玉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扈家石墙村村民委员会,高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扈家石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扈家石墙村。法定代表人:高玉岭,任村主任。被执行人:高玉财,男,194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扈家石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高玉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扈家石墙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申请,收取执行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