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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美周、孙小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美周,孙小月,武康广,吕英英,武高朝,卢静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177号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商水县备战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尚纪成被告武美周,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4日,住商水县。被告孙小月,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6日,住商水县。被告武康广,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日,住商水县。被告吕英英,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7日,住商水县。被告武高朝,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4日,住商水县。被告卢静静,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4日,住商水县。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美周、孙小月、武康广、吕英英、武高潮、卢静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