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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德吉等与刘贞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吉,周泽珍,周正英,刘贞言,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658号原告:周德吉,男。原告:周泽珍,女。原告:周正英,女。委托代理人丁波,常德市西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贞言,男。委托代理人龙跃飞,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子会,常德市武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芙蓉中路二段166号。负责人:王宝元,该协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德吉、周泽珍、周正英与被告刘贞言、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下称湖南农机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鼎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因周德吉、周泽珍、周正英与人保财险鼎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周德吉、周泽珍、周正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人保财险鼎城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泽珍、周正英及周德吉、周泽珍、周正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波,刘贞言及委托代理人龙跃飞、李子会,湖南农机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受害人亲属共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刘贞言赔偿因交通事故致亲属李爱华死亡所造成的损失470752元,2、要求湖南农机协会替代刘贞言在所投农机互助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亲属赔偿。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13日,刘贞言驾驶湘07-B19**大中型拖拉机,沿省道306线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路段由北向南行驶,12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刘家桥村19组路段时,遇相对方向中巴车靠近公路东侧停车下客,刘贞言在向右侧避让时车辆失控驶出道路西侧有效路面,致湘07—B19**大中型拖拉机前车门中部将在路口内的李爱华刮倒,造成李爱华倒地受伤,李爱华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称鼎城交警大队)查勘���定:刘贞言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爱华无责任。湘07—B19**大中型拖拉机向湖南农机协会投有农机互助保险。事故发生后,刘贞言向受害人亲属支付了赔偿款5万元,经调解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亲属向法院起诉。刘贞言辩称:刘贞言愿意依法赔偿。受害人李爱华的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受害人亲属部分诉求过高。湖南农机协会应在农机互助保险责任限额内替代刘贞言向受害人亲属赔偿。湖南农机协会辩称:湖南农机协会愿意依法在农机互助保险责任限额内替代刘贞言向受害人亲属赔偿;刘贞言负事故全部责任,按农机互助保险条款约定应扣除20%的绝对免赔额,该部分应由刘贞言向受害人亲属赔偿;湖南农机协会不赔偿诉讼费及精神抚慰金。本���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6年11月13日,刘贞言驾驶湘07-B19**大中型拖拉机,沿省道306线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路段由北向南行方向行驶,12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刘家桥村19组路段时,遇相对方向中巴车靠近公路东侧停车下客,刘贞言在向右侧避让时车辆失控驶出道路西侧有效路面,致湘07—B19**大中型拖拉机前车门中部将在路口内的李爱华刮倒,造成李爱华倒地受伤,李爱华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受害人亲属支付了抢救费1830元)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鼎城交警大队查勘认定:刘贞言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爱华无责任。(2)湘07—B1990大中型拖拉机向湖南农机协会投有农机互助保险,该保险约定: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补偿限额为29500元,责任互保共同条款约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免赔率为20%。(3)事故发生后,刘贞言向受害人亲属已赔偿5万元。湘07—B19**大中型拖拉机在人保财险鼎城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人保财险鼎城公司已与受害人亲属在该保险责任限额内协商赔偿完毕。(4)李爱华,1950年10月15日生,农业家庭户口。周德吉系李爱华之夫、周泽珍系李爱华之长女、周正英系李爱华之次女。周泽珍与丈夫刘昌东结婚系男到女家,夫妻俩的婚生子为周建时,其孙子为周禹锟。(5)2012年9月25日、2014年2月11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分别发布公告,将周泽珍所在的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浮桥村八组地域内的土地分两次征收了将近一半。2015年12月28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发布文件将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浮桥村民委员会撤销,设立浮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浮桥村八组系城中村的范围,该组的其余未征收的土地为城市发展储备土地。2016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930元。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的事实:受害人亲属提交的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浮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附有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东江派出所签有经调查基本属实,并盖有该所公章)、调查笔录二份及证人罗惠芳、王丽华分别出庭作证的证言(附罗惠芳与曾国辉的结婚证,曾国辉的工商营业执照、王丽华与全文清的结婚证,全文清的工商营业执照)。刘贞言提出了:“社区证明没有经办人签名,证言与调查笔录存在矛盾,证人作证陈述不真实,无法证明受害人李爱华从事职业,工资的多少,不能证明李爱华在城镇务工;因此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的异议,受害人亲属提交的武陵区新五村火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刘贞言提出了“营业执照与本��没有关联性”的异议。本院经核实认为,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浮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因无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名,证明形式不合法。因此该证明本院不能认定。刘贞言对上述证据中证明李爱华在受害前居住在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浮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大女儿周泽珍家帮周泽珍带孙儿二年以上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可以认定;但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爱华生前在武陵区新五村火锅店务工的事实。刘贞言提交的证人徐池彪出庭作证的证言、刘贞言的委托代理人向舒金秀的调查笔录及录音录像光盘资料。受害人亲属提出了“证人徐池彪旁听过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其证言无效,调查笔录中的证人舒金秀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其录音录像资料所显示的音像是在徐池彪的家里进行的。因此对刘贞言提交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经本院核查认为,刘贞言提交的证据同样显示了李爱华受害前居住在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浮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大女儿周泽珍家帮周泽珍带孙儿二年以上,故本院可以认定李爱华从2014年10月至受害前住在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浮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大女儿周泽珍家。结合本院核实的证据可以认定在此期间,李爱华在农忙季节回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刘家桥村21组帮助老伴周德吉干农活、部分逢年过节回老家陪周德吉过节。本院认定受害人亲属损失如下:1、医疗费项下:抢救费:凭票认定1830元。2、死亡伤残项下:(1)死亡赔偿金:11930元×14年为167020元(2016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精神抚慰金:酌情计算50000元;(3)、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受害人亲属要求赔偿4000元合法,本院予以支持;(4)、丧葬费:26945元(2015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6个月)。4项小计247965元。损失合计249795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亲属因交通事故造成其亲属李爱华死亡,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争执焦点有:一、李爱华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2016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关于赔偿问题。一、关于李爱华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2016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问题:李爱华为农业家庭户口,其大女儿周泽珍家所在的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浮桥村八组,被常德市武陵区政府征收进半土地后,于2015年12月28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发文将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浮桥村民委员会撤销,设立浮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现东江街道浮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八组为城市郊区,李爱华从2014年10月至受害前就住在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浮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八组其大女儿周泽珍家,为周泽珍带孙儿,此期间,李爱华在农忙季节就回户籍地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刘家桥村21组帮其丈夫周德吉干农活、部分逢年过节回老家陪周德吉过节。因此受害人亲属要求李爱华的死亡赔偿金按2016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赔偿,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受害人亲属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至其亲属李爱华死亡的抢救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湘07—B19**大中型拖拉机在人保财险鼎城公司所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双方已协商赔偿完毕。湘07—B19**大中型拖拉机向湖南农机协会投有死亡伤残补偿限额为29500元的农机互助保险。受害人亲属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由湖南农机协会在死亡伤残补偿限额为29500元替代刘贞言向受害人亲属予以补偿,但应扣除20%的免赔率,即应由湖南农机协会替代刘贞言向受害人亲属补偿23600元。此外,应由刘贞言按事故责任划分向受害人亲属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损失249795元,扣除由人保财险鼎城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亲属的赔偿额为111830元,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为137965元,由湖南农机协会替代刘贞言向受害人亲属补偿23600元。之后由刘贞言向受害人亲属赔偿114365元(已支付的50000元可以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湖南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周德吉、周泽珍、周正英因交通事故造成其亲属李爱华死亡的损失共计249795元,由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赔偿23600元;由刘贞言赔偿114365元,抵扣已支付的50000元,尚欠64365元。该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周德吉、周泽珍、周正英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2元,减半收取4181元,周德吉、周泽珍、周正英承担2033元,由刘贞言承担21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鸿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